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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汽油机产权纠纷和维权现状调查
发表日期:2009-1-23 17:20:25

当中国企业独立于跨国公司组织的全球生产体系,以自己的品牌进入国际市场与跨国公司进行同台竞争时,由于中国企业实际掌握着对生产的控制、具有强大的比较优势,必然对跨国公司形成重大威胁。此时,作为跨国公司生命线的知识产权也必然成为跨国公司打压这些独立于跨国公司全球生产体系之外的中国企业的重要武器。

 

  中国企业要走向世界,就要在世界舞台上展现自己的产品和技术,而参加国际展览成为一种重要的方式。但是,这种方式越来越遭遇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是:2008年3月5日,在德国汉诺威消费电子、信息及通信博览会(CeBIT展会)上,德国当地执法人员举行了一次大规模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多家来自中国内地、台湾、香港等地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厂商被查抄。这也是CeBIT展会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一次知识产权执法行动。在51家涉嫌侵权被查抄的展商中,有39家来自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其中魅族、技嘉、倚天资讯、兆赫电子等著名电子厂商都未能幸免。在CeBIT会展上发生的查抄事件令中国参展厂商损失惨重。不仅涉案厂商为参展而投入的巨大精力和财力付之东流,而且在来自世界各地的展商和游客面前公开被查抄,使其企业形象遭受重创。此外,中国企业成为执法重灾区的现实也给来自中国的其他企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负面影响。

 

  新疆北元-泰瑞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北元公司)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剪毛机械的企业,现获4件中国专利和1件澳洲专利,产品出口20多个国家,BEIYUAN商标已经成为国际剪毛机械行业的指明品牌,成为国际上最大的剪毛机生产企业及相关配件生产、供应商。由于产品直接冲击了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2006年10月,HEINIGER瑞士公司和澳大利亚公司在澳大利亚对北元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北元公司积极进行了应诉,并同时发起了反诉。由于对方没有实质性的专利侵权证据,双方最后庭外和解,北元公司可以继续在澳洲销售专利产品。“北元公司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高昂的诉讼成本使企业遭受了很大损失。”北元公司总经理助理侯晓莹表示,这场官司的成本远远超过了公司产品出口澳洲一年的利润。

 

  重庆是我国摩托车生产的基地,也是我国小排量汽车的重要产地之一。虽然重庆的制造业一直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面临的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国际纠纷日益增多。面对突袭而来的涉外专利纠纷,高额的维权费用使企业进退维谷,严重影响了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积极性,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影响。

 

  2005年底,美国本田马达公司认为,力帆集团生产并在美国销售的通用汽油发动机及相关产品的外观与本田公司的GX系列通用汽油发动机及产品相似,造成了消费者混淆,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淡化本田商标的侵权行为,因而将力帆集团及力帆的美国销售商告上了美国加州联邦地区法院。力帆集团积极应诉,在2008年1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持续了2年,力帆集团的律师费用就高达2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近2000万元,几乎吞噬掉了企业涉案产品的所有利润。

 

  2007年,国际摩托车巨头——日本本田公司以嘉陵集团生产的一款摩托车专利侵权为由,在巴西将嘉陵集团告上了法庭。该案历经法院两审,嘉陵集团最后胜诉。虽然赢了官司,但嘉陵集团为此支付了几百万美元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相当于该款摩托车在巴西销售利润的若干倍。

 

  5.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越来越损害到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私权的特征,决定了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传统途径一般都是个体的自由主张。但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知识产权被滥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跨国公司为了继续保持其竞争优势,对后进国家和地区的新兴竞争对手采取打压手段,而知识产权则是这种打压手段的最佳选择之一。一个企业的败诉不足为奇,但是一个行业、一个民族产业的整体败诉并导致该产业的衰落,这就损害到了社会公众利益,甚至损害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利益。

 

  知识产权的正常纠纷可以理解,并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加以解决。问题是,现在越来越多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存在恶意诉讼的嫌疑,知识产权呈现滥用化的趋势。由于我国企业整体实力不如跨国公司,当我国企业跨出国门成为跨国公司所占领的市场的竞争对手时,跨国公司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幌子”,在境外对我国企业提起诉讼。由于境外诉讼的成本高昂,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的差异以及语言的障碍等,决定了我国企业境外维权的艰巨性,许多企业一遇到境外诉讼就不战而退。跨国公司正是抓住了我国企业的这种心理,肆无忌惮地挥舞知识产权的“大棒”。

 

  由于近年来我国遭遇到的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接二连三地发生,且愈演愈烈,对这些事件所涉及的中国企业及其所处的行业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知识产权纠纷所波及的均为我国已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业,而且涉及的必然是那些坚持发展自主品牌的企业。显然,知识产权问题已然成为横在中国企业发展道路上的一道门槛。而中国企业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必然会遭遇越来越多与跨国公司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DVD专利费”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DVD专利费”导致我国DVD产业的整体衰落,后有专家对3C联盟的DVD专利提出了无效诉讼并取得了胜利,但是中国DVD产业已经被“整死”,这个胜利来得太迟了。

 

  四、知识产权维权的基本模式

 

  知识产权纠纷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而维权的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从发起诉讼是主动还是被动来区分,可以表现为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不仅原告可以维权,被告的积极应诉和反诉,也是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体现;从维权的主体是单个还是群体进行划分,可以区分为单打独斗型和主体联合型;从维权的主体是否独立性来看,可以分为主体独立型和援助机构辅助型等。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发现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模式多种多样,有时维权同时采取多种模式,但主要还是以权利主体自我主动维权为主,而我国企业实力、规模等不能与跨国公司相提并论,因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构的完善是非常迫切的。

 

  1.单打独斗型

 

  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私权,私权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权利主体的自主性,即权利主体自主决定是否主张权利或者放弃权利。当主张权利时,法院要求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知识产权的这种基本特征,决定了当事人维权的基本方式是自己积极主张权利,在遇到具体纠纷案件时,行为方式一般表现为个体的行为。这也是知识产权民事纠纷的基本维权表现模式。

 

  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我国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相对比较落后,企业规模大多较小,没有建立成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大多是自己孤军奋战。新疆爱特尔民俗工艺厂、乌鲁木齐古再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新疆西域神游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等企业的维权模式都是典型的单打独斗型。

 

  在其他地区也一样,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市场主体本能反应是自我决定性。江苏好孩子是我国最大的专业从事儿童用品设计、制造和销售的企业集团,目前已经申请专利3100多件,产品大多出口美国、欧洲、日本、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该公司至今已发生122件被侵犯知识产权纠纷,结案106件,法院判赔2042万多元。

 

  单打独斗是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的基本模式,这也是民事纠纷维权的基本方式,利益所在从而驱使主体维权的积极性。但是由于势单力薄,维权成本高,亟需帮助是这类维权模式的当务之急。

 

  2.企业联合型

 

  知识产权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无形性,因而在权利的占有上可以表现为多个主体同时占有,这与传统的物权特征具有显著的区别。正是知识产权的这种同时多个主体可占有性,决定了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可能有多个当事人会被牵涉进来。在发生诉讼时,就可能表现为多个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因此,为了共同的利益目标,多个当事人联合起来进行诉讼,是知识产权纠纷往往呈现的局面。

 

  与前面所述的力帆集团一起并肩作战、共同应对美国本田马达公司发难的GX发动机“商业外观”知识产权侵权案的,还有江苏江动公司和江动公司在美国的子公司。事实上,这是美国本田公司蓄谋已久的针对中国汽油机企业的一次战略进攻,我国实际上有近100家企业在生产同类产品,其中大部分企业的产品都进入了美国市场。而根据美国的判例,只要力帆集团或者江动公司被判侵权,法院将发出普遍排除令,或者其他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本判例于其他被告,那样的话,中国的整个汽油机产业都将遭到近乎毁灭性的打击。正是在江动公司、力帆集团的联手积极应诉下,2007年11月美国本田公司向法院永久性撤回了诉状,我国企业以胜利而告终。

 

  中国电池企业抱团艰难赢取美国劲量电池“337调查案”也是少有的集体作战制胜的典型案例。

 

  国内民族企业联合起来集体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是我国企业发挥集体力量抗争的重要方式。但是面临的问题也显而易见:跨国公司一般会采取分化中国企业集体联盟的措施,起诉对象会有所选择,在起诉理由上会根据对象而侧重点不同;同时,国内民族企业的联盟并不坚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考虑的问题往往有所不同,加之有许多企业抱着观望、搭便车的态度,这严重影响了联盟的积极性和牢固性。“中国地板锁扣专利案”的惨重损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国内企业联盟的分化而导致的。

 

  3.行业协会鼎力相助型

 

  行业协会由于其本身的资源优势和信息优势,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尤其是国际知识产权纠纷中,往往能够发挥单个或者某几个企业所不能实现的作用,正是由于行业协会的独特作用,往往能够成为我国企业面临国际知识产权纠纷时重要的帮助力量。

 

  2005年7月,荷兰Unilin公司、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和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后二者是前者的子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指控中国包括圣象、升达、菲林格尔等18家地板企业的地板锁扣侵犯其专利权,这对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地板出口国来说,面临的是一场前所未有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正当国内地板生产企业显得茫然时,中国林产工业协会迅速组织国内所有涉案企业应诉,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商议锁扣专利在国内外的申请、使用、授权、诉讼等有关情况。有着“中国复合地板之都”美誉的常州市浙江省地板协会,积极组织协调常州市横林镇的所有涉案企业商议对策。在该协会的积极协调下,我国企业在美国ITC初裁中取得了重大胜利。但是,由于国内企业在规模、实力、利益诉求点上的不同,企业联盟出现了分化,使得原本有望胜诉的案件最终败诉。虽然结果败诉了,但是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等在其中所付出的努力是不可抹杀的,其做法也是今后遇到类似案件时值得总结和借鉴的。

 

  DVD专利费纠纷也是很好的一个典型。虽然DVD专利费纠纷中国企业最后全面失败,但是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就专利费进行的旷日持久的艰难谈判同样是值得敬佩的。

 

  行业协会的支持虽然能够弥补企业力量的不足,但是由于协会是一个没有强制约束力的自发性组织,它的决定没有强制性,不能要求会员强制执行,只能起到协调组织等作用。同时,由于协会组织在我国仍存在不规范的局面,其本身的权威性就受到各方的怀疑。因此,要真正发挥协会的作用,仍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

 

  4.律所、代理机构法律援助型

 

  法律援助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我国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42条明确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中,一方面,许多权利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维权费用;另一方面,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没有专业律师和代理人的帮助,权利人往往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在诉讼中处于被动。而知识产权律师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帮助,往往使权利人维权成功概率提高。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地区权威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机构,每年都会帮助当事人进行维权。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大为专利事务所等都进行过不少的努力。

 

  目前,律所、代理机构的法律援助在我国还很欠缺。一方面,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但是知识产权纠纷并不是律师法律援助的范围;另外一方面,律所、代理机构等在本质上也是市场主体,它们也需要赢利,一味地义务援助也是不现实的。

 

  5.政府帮助型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3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知识产权纠纷的政府援助,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可喜的是,我国政府已经高度重视并开始实施。以武汉市为例,2003年,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就发动和组织武汉地区12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部分高校知识产权教学科研机构及相关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成立“武汉知识产权保护援助中心”,出台了《武汉知识产权保护援助暂行办法》,在全国率先开展知识产权援助服务,成功地为1000多名中小学生和下岗职工专利申请人提供了专利申请代理援助。

 

  200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全国下发了《关于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从工作原则、维权援助对象、援助内容、援助程序、援助中心的建立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这将成为指导我国知识产权纠纷政府援助的重要依据。

 

  政府援助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协调、权威等独特优势,但是要把握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政府不能错位,政府只能提供服务,而不能代替当事人成为纠纷的主体。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尤其是跨国知识产权纠纷时,政府不能缺位,同时政府也不能越位。

 

  五、知识产权维权面临的主要困境

 

  知识产权纠纷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权利人维权的难度更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如下问题是权利人面临的主要困境。

 

  1.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昂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几乎每个有过知识产权维权经历的企业都有同样的感叹: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本高昂,企业承受不起。一旦发生知识产权诉讼,律师费、差旅费、收集证据费用、诉讼费等,使得许多中小企业望而生畏。

 

  以江苏江动公司为例,2005年底发生的与美国本田公司的专利案,仅支付律师费用一项就高达250万美元,加上差旅费、咨询费、证据收集和复制邮寄等费用,合计达28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达2100万元。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苏索普公司)与在2007年10月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并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本案中,江苏索普公司国内外律师费、邮寄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就超过了100万美元。而在此前的另外一起跨国专利诉讼中,江苏索普公司所支付的诉讼成本更是高达500万美元。如此高昂的诉讼成本,令公司不堪重负。以上两个例子中,企业尚有一定实力和规模,有能力支付诉讼费用,如果是一般中小企业,则无法承担这笔费用,而如果不积极应诉,面对的是缺席裁决,难逃败诉命运。

 

  根据业内人士的统计,企业涉外专利纠纷,一般诉讼成本在百万美元以上。美国律师费用很高,收费标准基本都是每小时500美元以上。江苏某集团有关负责人告诉我们,该公司发现美国一家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权,正在权衡诉讼成本,如果估算诉讼成本过高,公司将不得不放弃起诉,从而眼睁睁看着人家侵权。这是无奈之举。

 

  2.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复杂性

 

  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一般的纠纷相比,知识产权纠纷就显得更为复杂,取证、鉴定、诉讼技巧等,这给当事人完成这些复杂的诉讼程序增添了困难。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证据居于核心地位。权利人对侵权证据收集是否全面、准确、充分,直接关系到法院最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和计算损失赔偿的主要依据,在整个侵权诉讼中处于核心环节。但是,权利人要提供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侵权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等证据,由于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这种权利的侵权方式、侵权带来的损害等,都很难进行直接判断,这需要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评估和认定,单靠权利人自身很难完全收集诉讼所需要的各种证据。

 

  江苏兴荣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兴荣高新)是一家由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专业从事有色金属管、带材生产及其成套设备装备开发和制造的公司。2003年,当时世界第二大铜加工企业——芬兰的奥托库姆普公司对兴荣高科公司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兴荣高科公司一直坚持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兴荣高科公司查找了大量的证据及文献资料,仔细对比两家公司专利技术的异同,做了大量的验证性试验,并邀请国防科工委第一计量测试研究中心派出测试小组在生产现场实地测量,给出了测试报告。正是在这一系列的调查取证过程中,鉴定了公司应诉和取胜的信心。最后,对方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兴荣高科公司取得了最后的胜利。

 

  事实上,许多知识产权案件中当事人的败诉,很多原因是缺乏证据,举证不利,法官本身也不是技术专家,无法认定技术是否构成相似或者雷同,这也需要技术鉴定,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司法鉴定也是考验权利人维权的一大障碍。

 

  3.知识产权专业律师、代理人的匮乏

 

  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对代理人、律师要求很高,要求案件代理人既懂法律,又懂专业技术,复合型人才是从事这类案件的必然要求。

 

  江苏常州横林地板专利案中,作为该案当事人之一的江苏某地板生产企业负责人表示,之所以中国企业在这场美国ITC“337条款”调查中失利,和缺乏专业、敬业的律师有很大关系。该企业负责人介绍,在案件发生之后选择律师的时候,许多律师在竞标时夸大自己的办案能力,而在中标之后,律师不敬业,专业技术不过硬,在处理案件时显得被动,最后导致失利。

 

  无锡市大为专利事务所所长曹祖良也表示,无锡市的律师很多,但是知识产权律师很少,就是为数不多的知识产权律师也不愿意接知识产权案件的代理,因为打知识产权官司复杂,辛苦,而收入却不高。曹祖良还深有感触地表示,现在即使是知识产权案件,大多律师只愿意当被告的代理律师,而不原因当原告的代理律师,因为知识产权案件的被告往往可以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拖累原告。

 

  2007年,苏州全市专利申请量达3.3752万件,今后几年估计将稳定到4万件左右,而目前该市专利代理所只有6家,专利代理人不足百人。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的匮乏,不用说处理每年日益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就是每年的专利申请都急缺专业人才的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缓慢,是我国知识产权纠纷中维权能力薄弱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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